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与会员的联系,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竞争,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省造价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章 会籍管理
第三条 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管理办法;
(三)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造价管理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培训、开发、软件研发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普通单位会员,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颁发省造价协会牌匾、证书。
(四)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设区市造价管理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培训、开发、软件研发等企事业行业评比前十名单位或建筑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颁发省造价协会牌匾、证书。
(五)在本行业内有创新作用,带头作用等重要影响的单位,可自愿申请为本会的副秘书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颁发省造价协会牌匾、证书。
第四条 个人会员
(一)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颁发省造价协会会员证书;
(二)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持有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人员、高等院校师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中级会员,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颁发省造价协会会员证书;
(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四)境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专业知名人士或领军人物,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评定程序后经批准,可授予本会的荣誉会员,颁发省造价协会荣誉会员证书。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在协会网站上注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并下载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按照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后,单位会员颁发牌匾、证书;中级会员、高级会员颁发会员证书;普通会员颁发电子版会员证书,会员自行打印。
第六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等变更的,个人会员信息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信息变更申请表书面邮至本会秘书处。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四)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经提醒又不能改正的;
(五)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六)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网站公布的黑名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因未按时缴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恢复原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未足额缴纳会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会员(单位)只能享受所缴纳会费标准相应的名誉和服务,补缴后可恢复。
第二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技能比赛、行业交流、研讨会、高层论坛等活动,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参加协会提供的网络再教育及组织的技能大赛、新规范、新定额解释、新定额宣贯、造价师考试考前培训、调解员培训和会员间交流互访等活动;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同等级的会员,享受相应等级的优惠政策;
(四)在河北省内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工程造价计价纠纷,提供免费调解的服务,如有争议事项,可提交评审组,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五)依托协会网站、微信、APP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造价信息、企业宣传、企业招聘、会员推荐和资料下载等服务;
(六)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会员诉求,推动建立行业公约、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获得被推荐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候选人资格;
(八)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选先和计价信用承诺认定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九) 免费在线查看《河北工程建设造价信息》全年期刊、2012版河北省定额(部分)电子版;
(十)免费提供定额解释服务;
(十一)获得行业评比前10名会员单位或建筑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产值)1000万以上,可获得以下服务之一:
(1)获得被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资格;
(2)获得被推荐本会副秘书长资格;
(3)获得被推荐本会副会长资格;
(4)获得被推荐工程造价纠纷咨询中心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一) 普通会员
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校生或毕业一年内
(1)自愿申请协会会员;
(2)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3)免费入会;
(4)免费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本会网站提供的部分再教育课程、推荐培训机构(培训费用自行承担);
(5)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技能大赛。
(二) 中级会员
(1)自愿申请协会会员;
(2)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3)免费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免费获得本会网站提供的部分再教育课程、推荐培训(培训费用自行承担)培训合格后,颁发省造价协会计价水平评定《推荐就业证书》,协会网站推荐就业;
(4)通过免费参加新定额、新规范、解释、宣贯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5)免费在线查看《河北工程建设造价信息》、2012版河北省定额(部分)电子版;
(6)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技能大赛、造价师考试考前培训、调解员培训等活动并享受优惠政策;
(7)免费提供定额解释服务。
(三) 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
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除享受中级会员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得被推荐本会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资格;
(2)获得被推荐本会专家库专家候选人资格;
(3)获得被推荐本会战略咨询顾问资格;
(4)获得被推荐工程造价纠纷咨询中心候选人资格。
第三章 会员牌匾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牌匾、证书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牌匾、证书。
第十四条 被省造价协会除名的会员,省造价协会收缴其会员牌匾、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遵纪守法,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为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或会员单位,省造价协会经考核、评比授予“计价信用承诺认定单位会员”、和“计价信用承诺认定个人会员”的荣誉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对积极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及会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并授予相应奖牌。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约行规的失信被执行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已取得获奖名誉的,收回已颁发的奖杯、奖牌、证书,等惩戒措施,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2 月24日经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5月19日经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