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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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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法[2009]417号      日期: 2009-07-23 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省政府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采取超常措施,规范许可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大幅度压缩办理时限,为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收到了初步效果。但一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和细化、深化的工作。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层级监督检查和民主恳谈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相关职责,公开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法定职责,严格在实体和程序上落实相关规定。一是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全覆盖”要求,加快城市控详规的编审进度,依据城市控详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并出具规划条件,确保规划条件合法;二是规划条件必须明确规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内容要具体、细致、明了,切忌笼统含糊、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最大限度规制人为因素和技术性的弹性裁量空间,杜绝“体外循环”;三是对规划条件要一次性提出。规划条件一经提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保其刚性。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城市绿化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遵循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连同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为规划和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和图纸审查提供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发布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招拍挂阶段提出,除此之外未公布的,不得在图纸审查和审批时另行提出。

    二、切实做到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真正转变政府职能

    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是落实限时办结制的保障,也是构建新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关键。总的要求是按照由审批型机关转变为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围绕开发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变坐等申请、坐等审批为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指导,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批前准备阶段,提高审批一次通过率。

    具体做法是有关部门要循着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工作衔接,采取提前预约、现场指导、领办代办、提前做好现场踏勘、技术分析、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将本部门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做完。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旨在及时实施超前指导,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既不得为迎合提高审批一次通过率擅自放宽法定许可条件,也不得把提前介入变为提前审批,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三、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全部”制度,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既定审批时限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径行驳回,而要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一次告知报审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要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明确的具体修改内容和要求,都要明示全部、一次性提出并书面告知报审单位,同时要督促报审单位按要求一次性修改到位,切实防止因告知不全而导致方案设计、施工图联审过程中反复修改、影响审查效率的现象发生。

    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不良、故意刁难报审单位,未一次告知需补正(修改)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致使报审单位反复补正(修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健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审批制度

    各部门要完善与其他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及时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衔接。加强图纸审查、许可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把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明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主管人员并授权到位,进一步提高图纸审查、许可审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办公。

    有关审批项目及其许可条件需部门几个内设机构分别办理的,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一次受理,内部实行并联审批或者集中联合审办制度,不得要求报审单位多头分别申报和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五、规范技术性审查及委托行为,严禁指定服务和强制服务

    在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应立足于审查规划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能否满足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现行有效、图纸等材料的内容及数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经法定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报审图纸等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房地产估价、招标代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事业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管理部门凭借职权要求许可申请人或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产品和服务的问题。此类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强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审批收费项目的大幅精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正确处理严格行政执法与精简审批环节的关系,两者不能偏颇,不得因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而弱化监督职能,削弱和取消行政执法。要把行政执法的重点放在保工程质量、保施工安全、保建设效率和防止侵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重点稽查违法拆迁、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销售、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偷工减料、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对项目规划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和执法检查制度,全面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要以中介机构从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及其行为规则、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为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图纸设计、图纸审查、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出具错误、虚假成果报告,拖延服务时限,违规收费等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要切实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和执法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针对不同许可事项的性质及相关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抓住关键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合理的批后监督检查频率,适时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市场信用体系。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材料,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保留的备案项目中,就“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应“提供材料”明确如下:(1)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2)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安排,以及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3)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原件;(4)总(分)包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一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完结,而是政府监督工作的开始,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备案资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提供材料”等问题。规划条件核实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存档的原审批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现场审核;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供该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还需由施工单位出具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规划条件的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按项目进行联合验收。由于分期开发建设,确需分期进行联合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应在建设单位采取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整体建成的措施后进行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后一期的联合验收应对整体项目全部剩余部分进行联合验收。有关部门要跟踪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后期开发建设中项目规划条件等法定规范要求。

    (三)关于许可文书和印章的规范使用问题。各部门要结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等各个环节,正确使用许可文书和印章,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健全许可案卷。除受理环节及其补正告知有关文书可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外,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其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均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