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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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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

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简称“调解规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特制定本专家调解员管理规则。

第二条 专家调解员的职责 在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领导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室(简称调解工作室)开展具体的纠纷调解;根据调解规则,接受调委会指派的所在市纠纷调解案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纠纷调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前期梳理、补证、商讨,规划案件调解方向、明确方式方法,制定出解决纠纷案件的初步意见书,上报“调委会”复核、论证、并达成共识后反馈意见、组织执行;对本市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上报“调委会”统一组卷归档备案。

第三条 调解案件资料保密 调解员对接触、了解、商议过的案件及内容保密,泄密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在调委会授权下,各市组建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委会派驻机构;调解工作室由组长、副组长组成由调委会任命;调解工作室在组长领导下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纠纷案件调解及与纠纷调解相关的其他案件由调委会统一安排,调解工作室承办。

第二章  专家调解员的聘任、解聘、续展认证

第一节  聘任

    第五条 “调委会”秘书处对拟任专家调解员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委会”主任会议审批、通过。

第六条 对聘任的专家调解员,“调委会”将颁发专家调解员聘书,并将其列入专家调解员名册。

第七条 专家调解员的任期

    (一)专家调解员的任期为一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每半年考核一次,届满后进行调整

(二)专家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工作、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有长期出国等情形的,应及时通 “调委会”秘书处进行更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通 知“调委会”秘书处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二节 解聘

第八条 专家调解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委会”批准,有权将其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委会”调解工作安排,不按时进行调解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违反公正、中立、独立原则,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经调查属实的;

(五)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不负责任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经调查属实的;

对上述不遵守调解规则,管理规则,专家调解员管理规则相关条款的个人,“调委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委会”主任会议审批、通过。被解聘并移出专家调解员及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无论基于何种情形,调解员被当事人投诉后,“调委会”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给予被考察调解员解释、答辩的机会,并向“调委会”如实、全面地、准确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续展认证

第十条 聘任期届满后专家调解员须进行资格续展认证,申请续展认证的专家调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任期内能够认真遵守本管理规则、“实施意见” “调解规则”《建工程合同争议评审(论证)规则》 及调委会的相关规定,未受过“调委会”处理;

(二)聘任期内每年都完成最低要求的培训时间;

(三)聘任期内按时参加专家调解员会议,按时完成调委会布置工作任务,不按时参加专家调解员会议,不按时完成调委会布置工作任务又不能说明理由将被记录;

(四)不存在因工作、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调解员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不应通过续展认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委会”秘书处对申请续展认证的专家调解员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续展认证合格的,“调委会”再次向专家调解员颁发聘书并在官网公示,续展认证不合格的,“调委会”不再续聘该专家调解员。对未续聘的专家调解员将不在官网上显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则由“调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经“调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