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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建厅我省改进企业业绩采集方式 支持工程建设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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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使用工程业绩提升资质等级、参与招投标活动,助力企业加快发展,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改进企业业绩采集方式,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通知明确,企业在2015年以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企业申请,结合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辅助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按业绩入库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对业绩后上传至全国平台,同步书面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2015年以来的业绩,根据各地行政审批部门上报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集中导入省平台形成业绩基本信息。业绩基本信息因录入原因需要修改的,由业绩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作出说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

  企业需要使用2015年以来业绩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及其提供的辅助信息,结合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对已导入省平台的业绩基本信息按业绩入库标准进行补充完善,经核对后上传全国平台。

  企业2015年以来的业绩未在省平台的,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查询。业绩确实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核对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批量导入省平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归集职能划转前的项目施工许可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充分依托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对企业业绩申报、采集做好指导服务,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企业业绩补充完善、核对入库及上传工作。 

  通知强调,企业对其业绩及相关辅助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申报、提供业绩信息弄虚作假的建筑市场主体,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条件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马杰、刘志彬、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