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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计价信用承诺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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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文件精神,《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要求,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参审对象
  第二条  我协会会员单位。
三、认定原则、审核依据
  第三条  认定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认定主要审核依据是: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文件;
(三)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
(四)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网站公布的黑名单单位或个人;
(五)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管理规则。
  第四条 认定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
(三)企业是否与专职员工签订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 是否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劳务费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 是否发生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责任事故;
(六)重视社会效益,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
(八)是否积极参加、支持省市造价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十)参与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五条  认定活动由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由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和专家组成。
  第六条  认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周期为12个自然月,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认定。
四、违反信用承诺惩戒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网站公布的黑名单单位或个人,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已取得信用认定的单位,采取收回已颁发的证书、牌匾等惩戒措施,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协会对信用承诺企业信息向有关单位报备。
五、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认定委员会起草认定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和认定量化指标,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活动通知。
  第十二条  参加认定的单位按认定条件和当年认定活动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认定材料,按时报送给协会秘书处,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认定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和推荐信用承诺认定单位。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分和推荐意见,综合确定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信用认定单位,由省造价协会分别授予“计价信用承诺”称号,取得3A以上(包括3A)直接认定为“2019年度先进单位”并颁发牌匾、证书。 
六、信用承诺认定等级应用
  第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信用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示,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信用认定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各级司法、各市仲裁委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认定结果作为重要认定指标之一;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时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五)作为省造价协会开具三年无违规证明的依据;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取消其认定资格,严重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8年发布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计价信用承诺评选办法》(试行)废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