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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优秀论文展——三等奖 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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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深入浅出谈规范,异曲同工鉴人心

 

引子:中国是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的国家。我们的先人早就提出了“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思想,强调要“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我们造价人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全面加强造价管理,切实提高鉴定质效。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住建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价协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该规范包括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七个部分及主要文书格式附录,在第五部分“鉴定”中,规范分列有合同争议、证据欠缺、计量争议、计价争议、工期争议、索赔争议、签证争议及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内容比较全面。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在原《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 8-2012)基础上进行完善,虽然仅仅是“规程”与“规范”一字之差,但是这一修改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而是重大的制度变革和进步,因此鉴定人必须有充分的准备面对以下三重转变,引以为戒。

 

一、“理所当然”到“可被质疑”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鉴定人员首先需要在理念和观念层面对司法鉴定重新认识,实现从“理所当然”到“可被质疑”的转变。“结论”具有唯一性,而“意见”则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并不具有绝对的可采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鉴定人员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实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并且充分结合鉴定机构多年来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实际经验,因而是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与科学技术相融合而系统形成。由于鉴定意见是根据其所鉴定的对象和鉴材的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会受到鉴定人的能力水平、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检材来源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一个不经意的失误,都可能导致“结论”缺乏科学性,因此它们不具备理所当然的正确,而是处于随时可被质疑的状态。

实际工作中我时常发现有些鉴定机构还在正式公开场合或文书中使用“鉴定结论”这一术语,这是不妥当的、错误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传统观念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具有绝对的可采性,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的情况比较少见。事实上,鉴定人在诉讼地位上与证人相同,在法庭上需要接受质证和交叉询问,并且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和对鉴定人的交叉质疑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二、从单一结论到多种意见并存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科学鉴别意见,反映了鉴定人对特定问题的主观判断。既然是“意见”就可能存在认识分歧,这与“结论”的单一性和唯一性不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依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鉴定过程和判断能力。如果说证人证言经常因为证人认识、记忆、表达的失误而出现问题的话,那么鉴定意见也往往会由于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水平、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等原因而发生偏差,甚至是错误。因此,鉴定人员既然选择了这个岗位就意味着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当,只有一以贯之地以严谨之识知责,以忠诚之意尽责,以感恩之心负责,以不断地实践来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突破工作中遇到的瓶颈,坚持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切忌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作出误导性意见。

实践中由司法机关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随时可能会与由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并存等等。在多种鉴定意见并存的情况下,就需要裁判者审查判断,最终采纳其中一个相对合理的意见。

 

三、从科学知识到法律知识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往往不仅仅是单纯专业知识,而是与其他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几乎所有的司法鉴定都涉及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当然科学知识、科学技术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和相对性,现代科技并没有达到解决一切问题的程度。传统观念认为“鉴定结论”无可置疑,因此即便对鉴定涉及的科学知识一无所知也不影响案件办理,但是在“鉴定结论”已经修改为“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鉴定意见需要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控辩双方可能会从鉴定人资质及水平、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方面进行辩论。如果不充分知悉和了解鉴定所涉领域的科学知识,在庭审中必然陷入被动而且可能会因此增加案件的复杂性。

事实上,由于法学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不同学者的想法可能有不相同的地方,本人认为:“理性的东西要本能化,本能的东西要理性化”,比如说喜欢吃是人类的本能,但是有些东西并不利于身体健康,所以需要把吃东西这件事情理性化;再比如说学习是很理性化的,但是生活和工作中时时需要人们去把它本能化。因此理性学习他人身上优秀的品质,养成从善如流的习惯,正是鉴定人不可或缺的能力。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有以下三个体会:第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学感觉。对于每一个案件结论合理与否、案件的基本判断等都要有良好的法学感觉,而这种感觉的培养都是建立在大量的知识积累上的,可以形象地喻为“噤若寒蝉”、“警钟长鸣”和“如履薄冰”。其二是要有阅读方法和范围。既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的个别范围,也不能太固执己见,更不能执迷不悟;既需要更多地涉猎,也要对其他科目的知识有所了解;既要选择有价值的书来阅读,也要提高阅读速度,也可以形象地喻为“粗枝大叶”和“不求甚解”。第三是想象力要丰富。因为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讲究公平正义,实践中就是需要拿过去某件事来和现今讨论的事情作比,如何多、快、好、省地为所评判的事物寻找到一个相对准确和正确的对照物,这个时候想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切忌无中生有、无的放矢。

今天,我们造价人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时代赋予我们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应该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并以此共勉:

真干巧干加苦干,撸起袖子加油干。

求实务实更扎实,担当责任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