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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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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其中提到我省将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尤其是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我省将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

  按照《实施意见》,我省将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我省还将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

  我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

  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

  我省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

  该《意见》规定,我省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制定实施支持和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我省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我省各地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我省将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我省将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配合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该《意见》提出,我省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